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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2

发文字号

新医保函〔2020〕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就区本级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为5个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减征期间单位在职职工执行4.9%的缴费费率,退休职工执行4.5%的缴费费率。铁路、乌石化、吐哈油田按照现执行费率减半执行。2月份已按原政策缴过费的单位,对减半部分予以退费。

二、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单位,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缓缴期间,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缴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正常划入。缓缴期满应及时办理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减征期间参保单位要按月做好人员增减变化申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

四、为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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