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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06

发文字号

嘉卫办[20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嘉卫办[2013]2号

2013年1月6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

  2012年11月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详见市政府网站www.shanghai.gov.cn),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医疗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现结合《办法》,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带头组织学习《办法》精神,并牵头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特别要加强对特种设备、配电房等重要部门,各类放射性、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储存场所,以及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等的隐患排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隐患危害程度确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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