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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0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5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82号

2017年7月10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定点医院,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3号)要求,各试点医院积极选择部分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和收费改革工作,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三级医院部分病种费用标准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试点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三级医院的86个病种费用标准进行调整,详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病种及费用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病种及费用标准》)。

  二、确定二级医院试点病种及费用标准
  结合二级医院实际收治病种情况,从首批试点病种中选择95个病种,在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进行试点,病种费用标准参照三级医院下调10%后确定,详见《病种及费用标准》。

  三、逐步扩大试点医院实施病种范围
  试点医院要积极开展按病种付费和收费改革工作,结合实际自主选定实施病种,并报送至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有关规定启动试点工作。起步阶段,试点医院可选择部分病种先行实施,并逐步扩大至本院有能力收治的全部病种。

  四、严格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的进出管理
  (一)试点医院要将疾病主要诊断和主要治疗方式符合病种标准的病例全部纳入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范围,不得以实际发生费用高低作为纳入和退出的标准。
  (二)纳入后需要退出或变异补偿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的退出病例及变异补偿病例之和,原则上要控制在应纳入病例总数的15%以内。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试点医院的区域、级别、类别及试点病种等情况,在服务协议中对上述控制比例进行细化,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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