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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30

颁发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信息月报表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信息年报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办法》六项制度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各类信息的采集、分析、汇总统计和建档工作,及时维护更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档案,并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监管资源,制定本地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分类规则及其动态维护办法,提出分类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措施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系统地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集中普查食品企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继续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日常普查工作。
  (一)要随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日常开展食品企业普查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普查建档资料动态更新。在开展食品企业普查工作中,要充分依托当地政府,加强与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及辖区基层政府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提高普查工作的有效性。
  (二)在普查中,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擅自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对于无营业执照或无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要依照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三)每月要将本月新普查的企业,按照证照情况及信息来源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月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月报表》)中。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积极开展食品监督检验和后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验信息的建档工作。
  (一)要结合本地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监督检验工作。
  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按季度进行监督检验,同一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全年监督检验应覆盖全部产品。
  2、对列入本地区重点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验批次。
  3、对获得HACCP认证、GMP认证以及在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或以上)合格的企业和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具备全项目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减少监督检验批次。
  (二)要对监督检验中不合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
  (三)要及时对监督检验及其后处理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建立本地监督检验信息档案,并按《月报表》要求填写有关的统计信息,及时上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信息档案,及时将本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以及年审情况的统计信息按要求填写到《月报表》中。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的大小,合理安排巡查周期,突出巡查重点,切实增强巡查工作的有效性。
  (一)对一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争取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且具备全项目出厂检验能力以及其他质量状况较稳定的企业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对获得HACCP认证、GMP认证以及获得名牌、免检称号的企业,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对于列入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要加强巡查,争取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巡查的重点内容是:企业是否具备了能满足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最基本的设备和生产场所,企业的卫生状况和人员素质能否保证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是否严把原辅材料进货检验关,是否用过期、变质、非食用和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等,对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标准、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也要重点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巡查笔录,详细记录巡查内容、结果和处理情况,由企业核实签字,并将巡查信息归类建档备查。
  (四)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本月巡查的企业数量和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汇总统计,填写《月报表》。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辖区政府回访工作。
  (一)要按季度对辖区政府或基层组织进行回访,做出回访记录,存档备查。
  (二)辖区政府回访主要内容是:
  1、向当地政府宣传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方针政策;
  2、通报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状况;
  3、介绍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知识;
  4、分析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5、了解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情况及是否存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
  (三)对回访中发现的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本月回访辖区政府数量、回访中新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企业涉嫌食品质量违法线索、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等进行汇总统计,填写《月报表》。

  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食品普查、巡查、监督检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辖区回访所取得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信息,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的及时查处、打击和整顿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填写《月报表》,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八、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进一步整合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项食品监管措施和手段,实现了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动,有利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将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和工作有效性。《月报表》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信息年报表》是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工作信息传递的主要形式,也是对各地依据《办法》要求实施六项监管制度,开展动态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填写报表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月报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信息年报表》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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