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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清肺胶囊、鸿茅药酒、白马寺痛消贴3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及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31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1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31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清肺胶囊、鸿茅药酒、白马寺痛消贴3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及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163号

2009年5月31日

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对在黄石东楚晚报、黄石新闻频道发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专家和患者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虫草清肺胶囊(生产企业: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鸿茅药酒(生产企业: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在黄石新闻频道发布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的白马寺痛消贴(生产企业:上海太昊生物科技(周口)医药有限公司)1个严重违法广告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黄石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黄石市药品监督检验所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广告药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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