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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2

发文字号

崇府办发[2013]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崇府办发[2013]48号

2013年10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卫生局制定的《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小组
  2.2指挥部
  2.3专家组
  2.4救援机构
  3 应急响应
  3.1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响应
  3.2较大事件响应
  3.3一般事件响应
  4医疗卫生救援
  4.1组织实施
  4.2现场抢救
  4.3转送伤员
  4.4院内救治
  4.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6应急响应终止
  4.7信息报告
  5救援保障
  5.1物资储备
  5.2经费保障
  5.3其他保障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6.2预案制定与修订
  6.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县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本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3.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3.2Ⅱ级(重大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3.3Ⅲ级(较大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3.4Ⅳ级(一般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崇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
  县卫生局在市卫计委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包括: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

  2.1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为组成成员,负责本县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导机构日常工作。各医疗机构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落实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2.2指挥部
  县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领导负责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医疗救援保障等4个基本工作组。
  (1)医疗救治组: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组织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2)疾病防控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和疾病监测;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3)卫生监督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医疗救援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保障救治药品、物品、器材的供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崇明分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3专家组
  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家组,由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重症病例、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并指导治疗。

  2.4救援机构
  本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其中县医疗急救中心为本县院前急救专业机构。目前崇明三岛共设置1个医疗急救中心、8个急救分站,设立3个抢救中心(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各单位加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知识培训,加强急诊科、抢救室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3家县级综合性医院以及长兴、横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组建一支院前医疗救援队伍,配备基本装备,组织专业训练和演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

  3 应急响应

  3.1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市卫计委报告市政府和国家卫计委后,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Ⅱ级响应,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市卫计委、市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接受国家卫计委的督导,并根据需要,提请国家卫计委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给予支援。县政府及县卫生局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卫计委的指挥、协调下,结合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较大事件响应
  较大事件由市卫计委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县政府结合实际,配合市卫计委,组织、指挥县卫生局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

  3.3一般事件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卫生局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置,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和市卫计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必要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指导。

  4医疗卫生救援

  4.1组织实施
  县卫生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即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

  4.2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院前急救医疗队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救治工作。按照国际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进行标识,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到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验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的或者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要就地给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汇总。
  (3)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伤病员,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伤病员。

  4.4院内救治
  县医疗急救中心将突发事件情况告知就近的医疗救治中心,要求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即刻安排医务人员到位,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好抢救和治疗的准备工作。救治医院对接受的伤病员进行分类处置,做好救治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县卫生局上报。若伤病员较多,超出救治医院的能力,由县卫生局统筹协调区域内其他医疗救治中心共同协助开展救治,必要时请市卫计委协调市级专家指导抢救工作。

  4.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根据情况,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后,各级应急相应行动由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决定终止。相关机构、部门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市卫计委。

  4.7信息报告
  县医疗急救中心和救治医疗机构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每日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伤病员及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

  5救援保障

  5.1物资储备
  县卫生局按照国家和市卫计委的要求添置(更新)救护车,配备医疗器械、设备、急救药品、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通讯器材等物资。县血站在储存一定数量的血液外,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志愿者献血,并落实血液的存贮和运送工作。

  5.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医疗救援费用或给予经费补助。

  5.3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向居民、村民宣传自救、互救相关知识。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医疗卫生救援行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6.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制定和解释,报县政府审定。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崇明县卫生局

  2013年10月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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