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55号
2011年4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全面落实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全力以赴把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抓实抓好。要根据《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以更严密的组织、更有效的手段、更有力的措施,努力推动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各领域监督管理,不断深化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环节监管。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创建活动,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规模。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农药、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使用间隔期与用药次数规定,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及滥用农药的行为。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原粮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养蜂及蜂蜜收购、运输等环节掺杂使假行为。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生产许可,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和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加强对蜂蜜、蜂胶等产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蜂产品掺杂使假行为。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强化食品流通许可和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实施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理顺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并强化层级监督。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年底前,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乳品、酒类、调味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二、突出整顿重点,深入开展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一)加大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力度。及时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流通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
(二)加大乳制品综合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8号)要求,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抓紧完成在建、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三)加大餐厨废弃物和食用油综合治理力度。认真贯彻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0号),建立健全食用油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
(四)加大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验检测工作,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加快制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五)加大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力度。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产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瘦肉精”快速检测制度。制订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研究完善养殖环节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动物免疫、动物卫生全程可追溯。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六)加大酒类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快制订葡萄酒行业规划,完善行业标准。
三、加强督促指导,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指导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三)大力加强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依托我省信用信息系统,年底前,建成食品工业企业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四、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2011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办事机构。抓紧制订“十二五”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考核,推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深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制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及时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认真制订和落实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尽快建立覆盖省、市、县产品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许可后的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
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抓紧出台《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五、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一)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深入宣传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饮食消费信心。
(二)加强社会和媒体的监督。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