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5]61号
2015年9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参照《晋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参照《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计委主任担任。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台办、市红十字会、晋城火车站、武警晋城支队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计委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医学防控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2 职责
2.2.1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 指导和帮助县(市、区)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及应急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2.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计委: 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形成完善的卫生系统预案及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体系;开展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健全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深入进行社会动员;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市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制订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经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指挥部的授权或批准,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媒体记者做好事件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会同市医药药材公司做好医疗器械、药品的采购储备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价格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辖区内医药企业对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生产。
市财政局: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指挥平台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封锁可疑区域,做好封锁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 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调查等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市安监局:依法组织开展对职业中毒事件的查处,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务粮食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接受、分配国(省)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输,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做好市内港、澳和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应急救治的协调、涉外宣传工作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采样检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预警信息。
市工商、质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相关统筹地区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市台办:负责做好市内突发事件中涉台胞的应急救治的协调联络;涉台宣传;负责与省台办海峡会的联系协调。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晋城火车站: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晋城支队:负责本支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2.4 市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监测预警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
(3)医学防控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市台办、市红十字会、武警晋城支队、晋城火车站等部门或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
(4)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处置资金,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工作,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
(5)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卫计委、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市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卫生应急知识。
(6)专家咨询组
市卫计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必要时负责采取收集标本并对采集样品向省疾控中心送检。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等报告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厂( 场)矿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 市、县人民政府;
(5)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于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在事发1小时之内上报到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上级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到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上报书面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指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计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信息。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它报告方式
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 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在按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应通过传真等方式作详细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注意事件动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Ⅲ级响应
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一般突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县级指挥部根据县级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随时准备救援,必要时派员赶赴事发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县级指挥部接到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可能发展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可能发展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根据事态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计委及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3 Ⅰ级响应
重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省卫计委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省卫计委的指示或会同省专家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提供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各级指挥部
(1)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指挥部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指挥部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卫生、畜牧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报道提供条件。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3.2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信息进行发布;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信息进行发布。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信息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相邻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3.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传染病、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6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2 抚恤与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依法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 “预防为主, 防处结合”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并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覆盖市、县、乡镇 ( 街道 ) 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防处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晋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在通讯、装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指挥调度、培训等方面不断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诊急救机构,切实完善急救网络。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晋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全市的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各县(市、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2.3 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机构
晋城市人民医院、晋城大医院要不断加强职业中毒和放射损伤救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并逐步设立专业科室,负责伤病员的救治,并与省卫计委指定的全省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基地建立会诊、转诊机制。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毒救治中心)为全省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为全省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组建原则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处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分别组建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紧急医疗救援、急性突发性传染病、突发中毒事件、核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等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3.3 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指定购买或组织编写各专业类别的应急卫生培训教材,统一安排组织师资人员培训或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等。
6.1.4 演练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 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的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市、县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商发展改革和经信委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经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将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卫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统一安排。
6.4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宣传、教育和培训
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应急联动事宜,制定学习、培训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满三年后,市卫计委经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但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单位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 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图
8.2 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8.3 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