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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紧急通知

2007年7月16日

各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

  近日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24号),根据通知要求,因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19批“天蚕镇痛片”(注册证号:Z20050015)涉嫌非法添加消炎镇痛类化合物双氯芬酸盐,被认定为假药。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请各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使用该药品,并对各自单位购进、销售(使用)、库存该产品情况进行清点,清点结果于2007年7月19日下午17:00前上报所在区(县)药监分局。

  附件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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