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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8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废止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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