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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04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保化[2013]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04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的通知

津食药监保化[2013]48号

2013年3月4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和产品标识、说明书的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宣传行为,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严禁夸大宣传,严禁出现在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

  二、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全面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公司网站、媒体广告等宣传内容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查情况于3月10日前书面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广告宣传的监测和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批准的内容印制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严格按照批准的功能进行广告宣传;要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说明书的检查,加大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凡发现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市局;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于3月15日前书面报市局保化处。

  联系人:付永杰, 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邮箱:spjc2009@sina.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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