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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开学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1

发文字号

京教勤[2017]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1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开学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教勤[2017]30号

2017年8月21日

各区教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学生餐配送企业:

  秋季正值全市各级学校开学之际,为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我市范围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用餐安全,市教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为中小学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

  二、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主要安排在我市学校秋季开学之际,时间从2017年8月28日至9月29日。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各级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以学校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二)各级学校是否建立自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在自查阶段指定时间重点开展自查。
  (三)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重点检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内容:
  1.原材料采购
  食品原材料采购情况,包括主要原材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记录等。
  2.加工制作
  食品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加工经营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卫生状况是否达标;食品制作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食品及原材料贮存、加工用具使用是否生熟分开;餐具及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
  3.人员管理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健康体检,食堂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晨检制度,加工操作场所内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等。
  (四)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企业检查
  1.校园周边餐饮单位
  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原材料进货查验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制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使用情况等。
  2.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
  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经营的调味面制品、熟肉制品、烘焙食品、糕点、饮料类等儿童、青少年经常购买的重点品种,查看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进货渠道和储存条件等。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校内传染病控制和饮用水水质检测
  主要检查各级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了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制度,是否对在校师生进行了食源性传染病和经水传播疾病的预防和相关知识培训,校内生活饮用水是否经过检验,确保师生用水健康。

  四、组织实施
  (一)各区教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应按照各自职责,在秋季开学阶段对各级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级层面的联合检查和分组督查工作将结合2017年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秋季开学工作大检查实施方案进行(京教勤[2017]29号文件要求)。
  (三)各区教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应于9月29日之前将本辖区秋季开学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各机构联系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教委学校后勤处:程增科;电话:51994822,
  邮箱:czk@bjedu.gov.cn
  市食药局餐饮处:张颖;电话:83979616,18010288025;
  邮箱:6196663@qq.com
  市卫计委疾控处:陈鑫;电话:83970620,13810753309;邮箱:chenx@bjchf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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