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1]4号
2011年4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进一步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
--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坚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总体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四)实施范围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撤乡并镇后的卫生院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产“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要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核定编制、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编制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意见》(晋编字[2011]8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的费用支出,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费用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待遇等,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绩效管理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医疗服务的平均人次数、收入现状和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综合考虑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
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确定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公布监督电话,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按行政村核定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村每月400元,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村每月不低于8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2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元。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
根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意见》(晋编字[2011]8号),县(市、区)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量,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晋卫[2011]12号)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竞聘上岗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28号),对正式职工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内部退养、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安置工作参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28号)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制、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三)加强督查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重点对分流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纪律,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多种形式开展改革动员,深入细致地做好基层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明确改革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培养选拔,打造人才队伍
依托医学院校、各级公立医院和专门培训机构,开展学历教育、实习进修、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建立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制度,定期组织省、市、县级公立医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指导,开展医疗服务,不断提升基层卫生服务的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