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5年度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5年6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落实政府环保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湖北。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噪声扰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二是钢铁、电解铝、水泥、造纸、化工、啤酒酿造等重点行业以及“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三是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鄂南土炼钒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问题。
工作目标是:到2005年底,全省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得到保障,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
三、工作要求 (一)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重大环境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督办事项和解决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前期挂牌督办六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基础上,对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作进一步梳理,适时列出挂牌督办案件名单。各地也要挂牌督办一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并将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各地要组织力量对乡(镇)以上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2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由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报省环保局汇总。发现威胁饮用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由省环保局重点查处。县(市)城区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报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发现威胁饮用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由市级环保部门重点查处。乡镇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由所在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监督管理。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各地要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和各类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全面实施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全面清理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各地要对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逐个进行清理,根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凡未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制度的项目,开工的要责令停建;已投产的要责令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查处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行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要立即关停取缔。出现连片反弹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凡整改不到位的,由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再次出现连片反弹的地区,由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责令限期治理。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5年7月底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
(六)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对出台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我省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环保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本方案的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阮成发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并在省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协同作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三)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建立考核制度。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广泛发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健全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逐步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五、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以前)。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6日~7月25日)。各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2003年和2004年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的企业名单。市、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7月25日前,将辖区内的挂牌督办事项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26日~10月10日)。各地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并于8月20日前将第一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和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于9月15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分片进行督查,并在全省通报各地工作情况。
(四)总结阶段(10月11日~11月20日)。各地人民政府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于10月30日前将《2005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和表彰。
附件:
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阮成发 副省长
副组长:徐 新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家志 省环境保护局局长
万世荣 省监察厅正厅级监察专员
成 员:路 策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兴於 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康明先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陈北洋 省司法厅副厅长
乔文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
刘向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晓鸣 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