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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离休干部专用病房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6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9]0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离休干部专用病房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9]013号

2009年10月26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今年市委实事项目,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开展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沪委组[2009]发字22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离休干部专用病房收费标准与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床位费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离休干部专用病房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五十元,费用全部由医保支付。

  二、医药费
  离休干部专用病房发生的其他诊疗、护理、检查、治疗、手术和药品、材料等费用均按照市价格、市卫生、市医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各级价格、卫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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