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渝府发[2005]102号 2005年11月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以来,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为了贯彻落实2005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是有效破解“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充实工作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实行必要的考核奖励处罚办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卫生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提供卫生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落实和基金财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和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药品网络建设和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加强对基层的指导。
市政府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可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二、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标任务 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财政支持、卫生服务、农民受益;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组织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坚持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重点做好基金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坚持便民利民,让农民得到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在认真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完善有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市基本推行,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目前,已经开展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突破难点,落实配套,不断完善筹资机制、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没有开展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提前做好政策研究和基线调查,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加快进度,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前发展 根据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快试点工作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前发展。
一是加快试点工作进度,每年按新增计划增加试点区县(自治县、市)。本着2010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2006年试点工作增加至16个区县(自治县、市),2007年增加至24个区县(自治县、市),2008年增加至32个区县(自治县、市),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39个区县(自治县、市)。
二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增加至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至20元,地方财政增资部分分两年到位。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06年,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补助标准由每人10元提高到每人15元,其中市财政对主城8区参合农民每人补助7.5元,对国家和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参合农民每人补助13.5元,对其余区县(自治县、市)参合农民每人补助8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配套。从2007年起,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补助标准提高到20元/人·年,具体负担标准由市政府根据2006年执行情况确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业人口占70%以下的区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这些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市级财政按照一般区县标准给予财政配套经费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区政府负担,要确保筹资水平不低于全市筹资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及时到位。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参合率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帮助农民消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顾虑,增强农民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要大力宣传参合农民受益的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向广大农民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使他们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下,对农民个人缴费继续推行由村、社干部入户收取或定点集中收取的有效做法,也可实行滚动筹资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向农民收取。要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规范统一并更加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收取方式。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确保新进入试点的区县当年参合率达到60%以上,并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参合率。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好、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部门要择优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基金财政专户,筹集的所有资金必须归集到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方法》规定,实行“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方式。
按照管理与监督分开的原则,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将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参合农民、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违者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基金专项审计,严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工作应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二者相为依托,共同发展。加强农村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统一规划、优化布局、整合资源,抓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通过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方便农民及时就近就医。加快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业务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管理,按照方便、经济、质优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准入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合同制管理,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规范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有效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费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服务效益;要指导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为农民提供优质、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其定点资格。
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所用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价格合理 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规范农村药品采购的渠道,继续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充分利用现有相关网络,统一配送到乡、村;鼓励药品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建立广覆盖、少环节、低成本的药品配送网络体系;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加大农村药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药品价格的合理低廉,使参合农民享受更多的实惠。
八、推行合理的补偿方式,简便农民就医审核报销办法 要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中各地试行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补偿方式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优化补偿方案,简化和规范补偿程序,方便农民报销。参合农民在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后,可先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初审并垫付按规定报销的医药费用部分,然后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到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并支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的资金,保证其工作的正常运转,在审核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报销医药费用账目时,如发现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规定的超额超范围的情况,超额超范围部分费用按照分担机制合理分担。参合农民经转诊到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医院就医,可先自行垫付医药费用,出院后持有关票据到本区县(自治县、市)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建设的成果,为推行合理、简便的就医审核报销工作奠定基础。
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落实农村贫困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广泛开展救助工作。在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贫困农民承受能力,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对贫困农民要适当降低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提高贫困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资金的综合利用率。
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的建设 要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的建设,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市、区县(自治县、市)分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同级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归口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乡镇在现有机构中要明确具体经办机构;乡镇经办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区县(自治县、市)级经办机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所需编制从卫生系统和乡镇人员中调剂解决,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认,依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要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经费按照当地参合农民人数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建设,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按期建成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要求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软件统一、功能统一,在简便农民就医审核报销工作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