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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血液调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26

发文字号

鲁卫医字[2007]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26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血液调配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7〕29号)


各市卫生局,省血液中心:
  为规范全省采供血机构血液调配管理,根据《血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血液调配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血液调配适用于全省采供血机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我厅申请调配:
  ㈠库存血量难以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
  ㈡库存血液血型出现严重偏型,需要对某种血型的血液进行调配;
  ㈢为及时救治病人而需要稀有血型的血液;
  ㈣库存血量过剩,需要统一调配的。

  二、调配程序
  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需要跨辖区进行血液调配时,要及时填写《全省采供血机构血液调配申请表》(见附件1),向省献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省献血办公室根据全省各采供血机构血液采集、库存情况,组织血液调配,并办理相关手续,报我厅批准。紧急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口头申请,经我厅同意后进行血液调配,调配实施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调配手续。跨省调配血液应先向我厅申请,由我厅与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沟通协商确定。

  三、其它事宜
  需方对供方提供的血液必须进行再次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附件:全省采供血机构血液调配申请表 (略)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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