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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金秋医院试行冠状动脉超声检查价格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8-13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7]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3

颁发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金秋医院试行冠状动脉超声检查价格标准的批复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辽价函[2007]73号)


省金秋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冠状动脉超声检查、呼吸机软件加收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院试行开展冠状动脉超声检查,每次按300元收取。
  2、上述标准试行期到2008年6月底,试行期满后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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