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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药品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7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7]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示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药品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31号

2017年5月27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保障药品供应,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采集通知》)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2号),5月25日,我们组织相关医药专家,对2017年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申请参加并完成信息采集,且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的医保药品,评议确定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5月27日至6月2日,公示7天。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企业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调整部分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未在2017年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参加信息采集的医保药品,以及5月3日至9日和12日至16日公示期内,提出申诉质疑的医保药品,未列入本次专家评议和信息公示范围。
  (二)根据《采集通知》中“参加信息采集的企业应承诺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政策,填写的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2016年全国最低价”有关规定,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积极配合市卫生计生等部门,核对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和2016年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发生的采购价格。经核实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不符合《采集通知》有关规定的,将不予衔接。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申诉递交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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