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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甘药监发〔2020〕169号
指导原则
甘肃省
现行有效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国药监科外〔2019〕35号)、《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国药监科外〔2019〕36号)、《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国药监科外〔2019〕37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展2019年度全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据《药品管理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落实检验检测责任,切实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提升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二、督查内容
(一)2020年“回头看”检查通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根据《2020年度甘肃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验检测行为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加能力验证及实验室比对情况;
(四)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原省食药监局)配备的药品检验检测设备闲置情况检查核对。
三、督查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人员访谈等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不超过15分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汇报情况和自查表交考核组。
(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实验室运行与管理情况,包括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建设、技术人员培训考核、仪器设备闲置和运行、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检验检测业务工作开展等方面的情况。
(三)查阅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验工作相关记录、查看标准管理档案、抽查检验报告书和检验原始记录。
(四)人员访谈。与机构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访谈,了解检验检测机构实际运行管理情况。调研收集对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对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的措施建议。
四、督查组人员和分工
检查组分两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由一名专家带队,另外两名为组员,省药品监管管理局安排一名工作联系人。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视工作需要派一名观察员。
第一组
组长:常 琦 省药检院业务科科长、副主任药师
组 员:薛金龙 平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药师
胡润红 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吕学明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
(联络员:18293109800)
检查单位: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白银市检验检测中心、酒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张掖市质量检验研究院(张掖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武威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金昌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第二组
组长:杨 静 省药检院主任药师
组 员:隆旭红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
检测中心副主任、副主任药师
蒋永忠 武威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副主任药师
王 菲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联络员:13809319610)
检查单位: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平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庆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陇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临夏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甘南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时间:11月2日-11月16日,各组自行确定检查时间,各市州具体检查时间请与各组联络员联系。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和各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靠实责任,配合做好督查工作。要把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更好地履行检验检测职能的有效措施。
(二)严密组织实施。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督查组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所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和问题,要通报相关单位,检查结果作为每年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打分的依据。
(三)严格遵守纪律。监督检查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公平、公正。如发现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抓好问题整改落实。被检查的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督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对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及时向省药品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五)检查组交通、食宿费用由省药品监管局承担。
联 系 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吕学明
联系电话:0931-7617802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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