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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少年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3-08-18

发文字号

闽体〔2023〕20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8-18

颁发部门

福建省体育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青少年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少年体育)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少年体育项目,主要用于全省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等;开展省级青少年体育竞赛、青少年冬夏令营、阳光体育等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体教融合,大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全省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

第四条  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补助标准:足球、篮球、排球和帆船(含帆板)、皮划赛艇(含激流)按每年每项不高于10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田径、游泳(含跳水)、棒垒球、射击、射箭、体操(含蹦床)、羽毛球项目按每年每项不高于5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武术套路、拳击、击剑、举重项目按每年每项不高于3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第五条  按照“顶层设计、省级引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省级下达竞技体育品牌项目建设任务,对承担品牌项目建设任务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助经费。青少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后正式下达。

 

第三章  后备人才基地及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

第六条  省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在全省范围内资助对获评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予以补助(不包含竞技体育品牌补助项目),补助标准:一类基地补助不高于30万元,二类基地补助不高于20万元,三类基地补助不高于10万元。

第七条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在全省范围内资助对获评A类优质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单位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每所不高于10万元。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下达程序如下:

(一)每年5月31日前省体育局组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申报。

(二)每年9月30日前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考评小组,对省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提出评审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库。

(三)青少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后正式下达。

 

第四章  省级青少年年度赛事及学生体育联赛

第九条  举办的省级青少年年度赛事和省级中小学生体育联赛,按照项目参赛人数、办赛天数按规定标准进行测算安排,单个比赛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运动员人数不超过1500人,裁判员及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180人,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参赛运动员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150元,其中:皮划艇(静水、激流回旋)、赛艇、帆船帆板和省运会青少年社会俱乐部组各单项比赛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230元。

(二)裁判员(含文化考试考官、兴奋剂检查官)及工作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350元。裁判员劳务费按照《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社厅关于规范体育竞赛活动裁判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体〔2020〕198号)相关标准执行。外埠裁判员交通费每站比赛按每人23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场地器材费根据比赛实际需要,田径、射击、跆拳道、高尔夫球、皮划艇(静水、激流回旋)、赛艇、帆船帆板等项目补助不高于10万元,其他项目不高于5万元;公杂费每项2万元包干;裁判员服装费补助标准每人150元;晚上(比赛时间超过21点)有比赛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夜餐费每人每晚补助30元。

(四)省级项目中心承办的省级乒乓球项目巡回赛按25万元标准包干;羽毛球项目巡回赛按20万元标准包干;网球项目排名赛按45万元标准包干。

第十条  申报及下达程序如下:

(一)省体育局发布通知,组织各地市及直属单位申办比赛,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青少处汇总申报材料,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于9月30日前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库。

(三)青少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后正式下达。

 

第五章  青少年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省级青少年俱乐部比赛、冬夏令营活动和闽台赛事交流等赛事活动补助标准:根据各项赛事活动的参与规模包干补助:200人(含)以下的赛事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15万元;200至300人的赛事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20万元;300至400人的赛事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25万元;400人以上的赛事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30万元。

第十二条 “阳光体育”协会类少年儿童快乐体育活动补助标准:根据各项活动的参与规模包干补助:300人(含)以下的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5万元;300至500人的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8万元;500人以上的活动每场补助不高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及下达程序如下:

(一)省体育局发布通知,组织各地市及直属单位申办比赛活动,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青少处汇总申报材料,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于9月30日前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库。

(三)青少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有关市县。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后正式下达。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七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体育产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项目是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培育和引进国内国际品牌赛事,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赛事体系;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项目、体育制造业扩展服务业项目;体育服务业改革创新项目;体育产业招商引资活动,体育产业办展、参展、招展活动;体育产业标准、示范工程,体育产业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省、市、县三级赛事体系补助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省、市、县三级赛事,根据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赛事清单,包括以省体育局名义印发的省、市、县三级重点培育赛事体系清单中的赛事,和以省体育局为主办的各类运动项目省级联赛等。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省级重点培育品牌赛事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300万元。

(二)市级重点培育品牌赛事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200万元。

(三)县级重点培育品牌赛事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四)运动项目省级联赛各分站赛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每年8月31日前,省体育局拟定第二年赛事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体育产业处汇总审核申报材料,会同财审处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核拨相关单位。

 

第三章  体育产业项目补助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体育产业项目补助主要包括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项目、体育制造业扩展服务业项目;体育服务业改革创新项目。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国家级体育产业项目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300万元。

(二)省级体育产业项目择优补助、每个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三)具体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效益情况等明确,且不超过项目累计投资总额的30%。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入体育产业名录库。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以体育制造或服务为主营业务,且体育产业业务收入占比需大于50%,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优势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行业或行业上下游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好,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研发经费投入占营收比例高,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多。

第十条  申报流程

本章所提及的体育产业项目补助申报,将结合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奖励、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和福建省体育局开展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开展。

 

第四章  体育产业平台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体育产业平台主要是指根据体育产业发展需求,由省体育局推动的各类体育产业招商引资活动,体育产业办展、参展、招展活动,体育产业标准、示范工程,体育产业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

第十二条  本章所列的相关活动、展会等,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直属单位、高校、社会组织、企业等专业团队进行承办;二是以转移支付地方的形式,由承办地方配套一定资金或资源,承办相关活动、展会等。

第十三条  本章所列的各类标准、示范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主要以课题、活动等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直属单位、高校、社会组织、企业等专业团队进行研究、承办,并向省体育局提供成果。

第十四条  举办全省性体育产业及赛事推介等招商引资活动补助标准:

(一)参会嘉宾人数100人以内(含)的,最高不超过100万;

(二)参会嘉宾人数200人以内(含),最高不超过150万;

(三)参会嘉宾人数300人以内(含),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十五条  参加有关全国性体育类展会或全省性展会并布展补助标准:

(一)布展面积150㎡以内(含),最高不超过80万;

(二)布展面积250㎡以内(含),最高不超过120万;

(三)布展面积350㎡以内(含),最高不超过160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六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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