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5

发文字号

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5

颁发部门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

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

2007年10月25日

各市州、县 ( 市 ) 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现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 ( 简称“三个目录”) 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分别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 年版 ) 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 《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劳社发字[2000]16号)、《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吉劳社发字 [2000]17 号 ) 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在确保统筹基金合理支付的条件下,个人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一般不得高于药品价格的 10%。

  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要在 《吉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05年版 ) 的基础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中明确的药品品种和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进行增补,各统筹地区不得进行调整。在新增药品品种的商品名对应过程中,不得组织企业申报,不准对药品的商品名进行限制。

  四、除儿童用药外,城镇居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支付项目、内容、药品品种等内容应相一致,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合理兑现。

  附件: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