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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扩项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1

发文字号

吉质监认函[2011]2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1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扩项的紧急通知

吉质监认函[2011]233号

2011年6月21日

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食品检验机构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验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省质监局现就有关检验机构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验能力(见附件1)且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如工作需要应向省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此次申请扩项可不提交申请扩项文件(仅限卫生部公布的第1-6批项目),只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报省质监局认评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认评处开具“资质认定扩项受理通知单”,机构方可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受理。

  二、省质监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将安排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主要采用对申请认证项目按照检测标准核对仪器设备和盲样检测,检测结果满意的,省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并向社会公告。

  三、附件1中的检测项目没有规定检验方法标准的或检验方法标准不明确的以及自制检验方法的,不受理扩项。

  四、各有关检验机构(含不准备扩项的机构)应对照附件1中的项目,对已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应填写《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机构信息报表》(附件2),并于7月15日前报省质监局认评处,认评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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