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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1

发文字号

粤农函[2005]4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05〕4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局: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做好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和节日农产品消费量大的特点,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节日食品安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45号)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和以对人们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节日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源头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131号)要求,在“两节”期间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大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农资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力度,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非法进入市场;要组织有关力量,加强对鲜活农产品的监督检测,特别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上市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检工作,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要坚决按规定处理,严格把好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消费氛围
  积极组织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和科学消费观,增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名优农产品品牌,正确引导消费,并采取适当方式,深入揭露和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跟踪报道;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警示生产者,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抓这项工作,落实节日值班制度,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投诉电话,要及时将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有关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要在24小时内报告省农业厅和当地党委政府,并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态的扩散。
  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局将“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电话:020-37288227
  传真:020-37288231
  电子邮件:zlgl@gd.agri.gov.cn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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