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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0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0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正文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8〕2号 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政府文件
  (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近年来,通过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必须看到,我省一些企业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稳定性、可靠性不高;部分传统产业层次不高,标准偏低;尤其是有的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超标屡禁不止,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同时加强对准入企业的后续监管。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监管网络,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农兽药残留危害,防止农产品源头污染。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强化食品小作坊监管,促进小作坊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食品企业。

  (三)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四)严格市场退出制度。认真落实企业产品召回有关规定,督促生产企业、销售者主动召回、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做好相关补救措施;依法实施强制召回,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确保强制召回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坚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落实区域打假责任,对区域性、行业性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治。依法打击并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等行为。对经销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加强质量标志和商标的管理,打击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质量标志和商标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关。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逃漏检和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口岸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严格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病源传入传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管理,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引导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科技含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我省产品形象和国际声誉。

  (七)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对潜在质量风险的评估。建立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件。

  (八)加快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记录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质量信用电子档案,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构建全省质量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并将其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依法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九)积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要把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对达不到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鼓励大企业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要集中整治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整治含有公众人物代言内容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统筹管理、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研究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投入机制,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一)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标准情况,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和标准制订修订快速应急机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强制性标准,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鼓励企业制订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二)强化质量安全技术基础。进一步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完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重视民生计量和能源计量。规范认证认可行为,推进安全卫生、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等体系认证,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积极培育一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检验机构,努力建设能与国际接轨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基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检疫实验室、疾控中心建设;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检测实验室。

  (十三)切实落实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管理理念,要对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商业企业要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对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缺陷产品要主动下架。

  四、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十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政府和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先进的质量理念和先进典型。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共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揭露、曝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十五)强化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各级政府应当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并要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也要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权利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充实基层一线监管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十六)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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