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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05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7]5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0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完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7]577号

2017年10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自治区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自治区从2017年8月31日22时(北京时间)全面取消了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加成,9月9日前全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新发改医价[2017]119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进行了调整。为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将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通知》(新卫明电[2017]123号)要求,基本医保定点的部队、武警所属在疆医院及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参加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

  二、没有参加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由医保基金支付的,价格不得超过同一统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同一药品的最高价格;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三、通过谈判不能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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