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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4-01-11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11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陕政办发[2014]4号

2014年1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进一步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为目的,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依法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设立基金
  (一)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省、市政府依法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市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省、市财政按照辖区内户籍人口数作为基金预算基数,每年预算分别不低于人均0.10元。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纳入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及各级政府共同募集。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向基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金结余累计超过人均1元时,省、市财政下一年度可暂停对基金进行补助。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陕西省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省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基金支付范围。
  按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统筹用于重大突发传染病、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灾难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患者急救医疗费用补助。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省、市卫生计生部门分级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二)基金监管。
  成立由当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和基金支付、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监督。结合当地实际安排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结余、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工作细则及工作流程、需要紧急救助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安排拨付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基金运行管理经费。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
  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报告,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经办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筹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3.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
  4.及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建立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省、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市要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和启动实施工作。
  (二)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创新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搞好衔接,确保长效。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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