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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宁市新冠肺炎监测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15

发文字号

宁卫健疾控〔2021〕305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西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县区卫健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西宁市新冠肺炎监测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遵照执行。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西宁市新冠肺炎监测项目工作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新冠肺炎等病毒性传染病的监测与能力提升工作,掌握我市重点传染病疫情、主要病原和影响因素等状况及变化趋势,推动优化、整合及拓展现有传染病监测网络,为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疫情信息,实现数据的深度分析与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二)具体目标

       加强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监测,掌握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等重要传染病流行特征和变化趋势,加强病毒性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能力,推动建立和完善新冠肺炎等重点病毒性传染病实验室检测体系。

        二、项目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冠肺炎监测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实验室和人员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以新冠肺炎为主的病毒性传染病监测能力。

        三、项目内容

     (一)新冠肺炎哨点监测

        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系统,西宁市设1个网络实验室(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家哨点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展以下工作:

        1.病例报告和处置。各医疗机构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应及时进行报告,每家哨点医院每月至少采集100份符合上述病例调查对象要求的标本,送至西宁市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所在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在24小时内对可疑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于2例及以上的聚集性疫情,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并加强重点人群和密切接触者调查管理。  

        2.病原学检测。西宁市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对收到的标本,应在24小时内进行核酸提取、鉴定,阳性标本应送至省级疾控中心复核。

     (二)血清学调查

       西宁市各县区疾控中心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有确诊病例的社区人群、排除的疑似病例、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等4类重点人群新型冠状病毒血清学调查和监测,以及各个年龄组普通人群的新冠病毒抗体水平调查。各地应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血清学调查方案开展调查,掌握本地新型冠状病毒隐性感染比例和抗体水平。各县(区)每采集血清样本任务参照下表,合计3500份,开展新冠抗体筛查,并对每人开展个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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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目培训与督导

       西宁市疾控中心按2次/年的要求开展针对辖区新冠肺炎等病毒性传染病监测及能力提升的培训,同时指导和督促辖区哨点医院每年至少开展2次内部培训。重点对新冠肺炎防控方案及相关技术指南、全省流感监测方案、疫情现场调查处置以及实验室检测工作技术要求等进行培训。西宁市疾控中心负责开展本地区监测项目的督导,年内不少于2次。

       五、项目组织实施

       西宁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县(区)需求,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管理机制,科学组织实施,负责对具体承担项目工作的疾控机构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

       六、项目考核与评估

    (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绩效评价。

    (二)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本地区项目督导和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的组织、进度、实施过程、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价。项目完成后,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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