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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办法》

发布日期

2005-03-02

发文字号

武办文[200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武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2

颁发部门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办法》

武办文[2005]7号

2005年3月2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老干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保局 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特制定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如下:

  统一市、区所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医药费实行分级负担,管理仍按原渠道分级分别实施。

  一、定点医院。享受保健医疗、优诊医疗离休干部按原规定执行。享受一般医疗待遇的市、区所属离休干部在原一所市(区)级定点医院外,可在全市离休干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愿选择,增加一所定点医院。

  二、药品使用范围。全市离休干部统一执行2001年版《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鄂劳社办[2001]81号),如该目录调整,离休干部使用范围也随之调整。在使用该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时,离休干部本人不负担费用。

  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全市离休干部在门诊、住院时,统一执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工[2002]5号)中的规定,如该规定调整,我市离休干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业务随之调整。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鄂卫工[2002]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调整为: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使用国产医用材料,个人支付10%;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含中外合资医用材料),个人支付20%。

  四、提高医疗服务和管理水平。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保证离休干部疾病的治疗,并制定切实措施,规范医疗行为”的原则。各定点医院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给药,因病情确需给药超过7天量的,必须经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并对其进行公示,杜绝乱收费现象。各定点医院要为离休干部制定优先就诊、化验、缴费、取药等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杜绝超范围和超量用药的医疗服务行为,偈制不合理的收费,有效控制离休干部医疗费上涨。各定点医院要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凡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医药费,由定点医院承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老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成员要定期研究、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负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支持,安排好资金的调度,明确财政支付的范围以及资金拨付的程序与办法;市劳动和社保局负责对统筹资金的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定落实离休干部优先就医等措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区也要采取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建设。按照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必需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增加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医疗费支出、审核等管理制度。

  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继续向离休干部宣传医疗改革的有关政策,作好解释服务工作。离休干部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医疗管理服务等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将党和政府关于离休干部的医疗政策落到实处。

  八、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市、区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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