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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传染病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0

发文字号

渝教体卫艺发[2016]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0

颁发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传染病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

渝教体卫艺发[2016]38号

2016年6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期气候多变,是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水痘、麻疹、风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中小学、幼儿园人员聚集,容易发生相关疫情。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晨午检,保证筛检全覆盖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学校、托幼机构晨(午)检管理方法(试行)》(渝卫[2011]77号)要求,认真落实以晨(午)检为核心的传染病症状监测。各中小学班主任要密切关注本班学生身体健康及精神状况,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入园前晨检规定,在幼儿园入口设置检查台,对入园幼儿进行逐一检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对班主任、保育员、校医等相关责任人进行常见传染病临床症状、识别方法、隔离期限、晨(午)检要点等相关技能培训;配齐、配足必要设备,切实将晨(午)检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扎实开展因病缺课登记工作,完善病例追踪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因病缺课学生的登记、报告、追踪调查制度和相关管理,对患病学生和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应立即向家长了解情况并登记在册。加强家长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及时掌握学生的真实病因,减少学生隐瞒病情或带病上课现象。引导家长树立患病学生正规就医的意识,密切追踪病例的病情进展并做好相应登记。

  三、扎实开展传染病首发病例管理,减少疾病蔓延
  学校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首例患者管理,在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源的隔离、环境消毒工作,严防疫情扩散。做好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宣传教育,严格掌握隔离学生复课标准,隔离学生必须在隔离期满、持医院复课证明方可回班上课,学校要查看并保存复课证明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家校联动,给予因病缺课学生课业辅导,打消家长、学生因病落下课程的心理负担。

  四、扎实开展传染病疫情处置,保障措施科学有效
  学校、幼儿园发生聚集或暴发疫情后,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有序落实疫情相关措施,严格实行疫情双向报告制。凡发生Ⅳ级及以上传染病疫情,各区县教委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教委上报疫情首次报告,并根据处置情况,报告疫情动态及处置情况。疫情结束后要报末次报告(结案报告),以便市教委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指导疫情处置。
  市教委将严格实行“学校卫生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对因自身管理不善而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和区县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当年在市教委的评优创先和达标评比资格。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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