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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4

颁发部门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3月4日

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法字[200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二、给予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或者注销医疗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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