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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等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7-13

发文字号

沪卫基层[200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沪卫基层〔2007〕6号)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医保办、财政局:
  为解决本市乡村医生基本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大各级政府的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市现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内,区别乡村医生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施保,切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基本社会保障,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

  二、对象范围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2007年7月1日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现在本市郊区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二)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述资质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2007年7月1日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尚未享受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因特殊原因离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述资质证书,2007年7月1日之前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近年来因镇村合并、村卫生室调整等原因而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以及因大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离岗的人员,且尚未享受本市城保、镇保、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方式
  上述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办法为: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按月缴费参加镇保。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由区县、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文件规定,为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既可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文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也可按“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经本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医生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乡村医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既可按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也可采取“农保+补贴”的办法。各相关区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种纳保办法,组织乡村医生按照个人自愿和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也可实施“农保+补贴”的办法。
  1、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按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经本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医生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乡村医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
  2、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区县、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农保+补贴”的办法。
  对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已经领取农保养老金的,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根据实际财力筹措资金,在农保月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另外再予以适当补贴。采取补贴办法后,乡村医生月养老待遇水平(补贴+农保月养老金)一般不低于300元,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增长逐步提高补贴水平。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到龄后未落实城保、镇保、征地养老的,也可参照执行。
  (三)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参加镇保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上述人员中,在本文件施行以前已经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现按照上述规定参加镇保后,在其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和《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49号)规定,对其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衔接,对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四、资金渠道
  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资金按现行体制所明确的支出责任,应由其所在地的区(县)、镇(乡)政府予以落实,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区县确定,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纳入镇保的情况,对财力有困难的区县,年终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予以统筹考虑。

  五、实施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及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财政、农委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认真组织,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本文件由各区县政府在2007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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