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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氯美扎酮和苯乙双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8

发文字号

京食药监药械[2016]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28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氯美扎酮和苯乙双胍的通知

京食药监药械[2016]31号

2016年11月28日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通知》(食药监药化[2016]146号)及《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通知》(食药监药化[2016]14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将此通知及时转至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停止销售使用苯乙双胍和氯美扎酮,并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召回工作。

  二、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召回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督促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做好上述产品的召回工作。

  三、在药品召回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局药械市场处。联系人:郭莹,联系电话:83979523。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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