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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世界狂犬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2

发文字号

晋卫办疾控函[200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2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世界狂犬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晋卫办疾控函[2009]7号

2009年9月22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世界狂犬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77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宣传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疾控处(传真:0351-307212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世界狂犬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09]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2009年9月28日是第3个“世界狂犬病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世界狂犬病日”宣传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狂犬病疫情的严峻形势,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协调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使宣传活动更加深入、有效。

  二、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狂犬病”。各地要围绕主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通过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公益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狂犬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各地特别是狂犬病高发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深入农村和基层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狂犬病的危害、犬只登记管理、犬只免疫及人群暴露后处置常识,提高群众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四、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要积极协调有关媒体,做好国家级宣传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的同时,做好全国宣传活动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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