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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9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6]5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6]514号

2016年2月29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价格政策,规范院前急救价格行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以下简称《全国规范》)的要求,对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全国规范》要求,设立“院前危急重症抢救”项目,项目编码为ABNA0001,同时将该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按照《全国规范》要求,规范现行救护车使用相关价格政策,统一“救护车使用费”,项目编码为AZAA0001。救护车计价里程按照实际载客里程计算,以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具体内容见附件)。计价器安装使用等相关事宜,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管理规范。工伤发生当日因急救抢救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上述两项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各有关医疗机构不得突破此价格执行,下浮不限。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满足社会或患者不同需求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有关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并规范服务名称、服务内涵等相关内容。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须向社会公布。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应提前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由患者及家属自愿选择。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服务的管理规范。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前急救服务价格管理,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按照本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急救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在救护车内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在向患者及家属收取费用时,应主动提供费用清单,便于患者及家属了解核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院前急救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院前急救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诊疗项目报销范围调整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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