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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注[201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注[2011]17号

2011年6月3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流通环节的监管。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对经营企业以及中药材专业交易市场硫熏药材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抽样检验的力度,规范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经营销售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和国家局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的要求,开展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购进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工作,确保原药材质量;

  三、加强对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度标准研究。国家局正在制定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标准。在此之前,各设区市局、樟树市局要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本着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内控标准,并经设区市局、樟树市局审查后,报省局注册处备案。凡在2011年9月30日前未按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或不按照内控标准对购进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进行检验的,不得用于生产投料。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对在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质量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各地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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