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部署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60号)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2007年度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60号)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7年粮食系统“餐桌污染”治理目标是:抓好粮食加工、批发、经营、销售企业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污染的控制。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大米、食用植物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和1%以内,食用植物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
二、工作措施
根据粮食部门的实际情况,今年“餐桌污染”治理的重点品种是: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原粮、储备粮油、政策性用粮;治理的重点部位是: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含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粮油批发企业(含粮油批发市场)、粮油销售企业、粮库、军粮供应点。具体工作要求:
(一)由各设区的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粮食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粮食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取证工作。
(二)由各设区的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粮食销售企业(包括定点骨干粮店、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严把进货关;继续实行军供大米、小麦粉定点供货制度,贯彻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军供粮油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和供应,加强对军供粮油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配合工商部门加强粮油销售企业粮油卫生质量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变质、有毒粮油进入市场。
(三)按粮权归属分级负责,加强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和质量监管。省级储备粮油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市、县(区)级储备粮由各设区的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油半年品质检测制度和进出库储备粮卫生质量检测、超期储存粮油出库前的卫生质量鉴定制度,并如实填报《福建省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品质监测情况表》(见闽粮行4表)。
(四)规范陈化粮的处理。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布的《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和《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工商市[2006]400号),严格执行陈化粮定向销售政策,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落实陈化粮销售审批、出库、入库监管,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严禁违规销售、使用陈化粮,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五)由各设区的市粮食局负责,将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油、粮食复制品纳入系统季度质量监测计划,组织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按季度抽查,填报《福建省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季报表》(见闽粮行3表),并于每季后5日前汇总上报。
(六)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建立政策性用粮和原粮卫生质量抽查制度,对军供粮油卫生质量抽检和辖区内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按要求认真填报《福建省政策性用粮和原粮质量卫生抽检情况汇总表》(见闽粮行6表);对卫生质量不合格粮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同时对已命名的“放心粮油”进行跟踪抽检。
(七)由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分别于5月和元旦、春节期间安排粮食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制品质量卫生专项检查,并按要求认真填报《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闽粮行5表)。
(八)继续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由设区市粮食局负责,会同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全省粮食企业开展创建“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销售企业”活动;由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选择2-3家企业开展建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诚信企业试点活动,企业名单请于6月30日前报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
(九)由设区市粮食局负责,每半年对县(市)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的市粮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工作任务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所需的费用,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好,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后2日内将本设区市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传真)省局行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