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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历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3-22

发文字号

浦社发[2007]卫字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历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

浦社发[2007]卫字17号

2007年3月22日

局属各卫生单位:

  为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加快我区卫生人才事业发展,根据《浦东新区科教兴医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现就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学历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目标
  经过3年努力,到2009年底不同类别的卫生医技人员原则上应分别达到如下要求:
  1、二级医院45周岁(指当年,下同)以下的临床医生全部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人员全部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一级医疗机构45周岁以下的临床医生全部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医技人员80%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2、二级医院40%的护士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一级医疗机构30%的护士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人员70%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原则
  1、坚持个人自主学习的原则,即把学习作为个人能力发展提高竞争性的需要,与事业需要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2、坚持分类培训和逐步提高的原则,即不同职业、不同地域、不同层次医院的人员,既统一要求,又区别对待;
  3、坚持多渠道参加学习的原则,即按照国家学历政策,可通过半脱产或在职,函授或电视等多种形式达到要求;
  4、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即在什么岗位应选相应或相近的专业学习;
  5、坚持岗位优先的原则,即对紧缺的岗位应优先安排学习。

  二、具体规定
  为了鼓励与促进浦东新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学历教育,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层次未达标的,今后在个人职称晋升、人事考核与聘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考核等,均将受到限制。
  (一)二级医院
  1、1962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临床医生、医技人员,中专学历者不再聘任中级职称;大专学历者不再聘任高级职称。
  2、1967年1月1日后出生的大专学历护理人员,不再聘任高级职称;中专学历的不再聘任中级职称。
  3、1962年1月1日后出生的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临床医生和医技人员,单位不再聘任其为科室及以上行政管理人员。
  4、1962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专及以下学历或1972年1月1日后出生的大专及以下学历的护理人员,不再聘任为护士长及以上职务(特殊专业除外)。
  5、196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中专及以下学历、初级职称的临床医生及医技人员,必须参加社发局组织的相应专业培训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6、1962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专及以下学历、初级职称的临床医生及医技人员,不再聘任相应的技术岗位。
  7、中专以下学历的护理人员,不再聘任执业护士岗位。
  (二)一级医疗机构
  1、1962年1月1日后出生的大专及以下学历者,不再聘任为院部主要领导。
  2、1967年1月1日后出生的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临床医生、医技人员,不再聘任高级职称。
  3、1967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专及以下学历的护理人员,不再聘任中级职称。
  4、1972年1月1日后出生的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单位不再聘任为中层干部。
  5、1962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专及以下学历,初级职称的临床医生及医技人员,不再聘任相应的技术岗位。
  6、中专以下学历的护理人员,不再聘任执业护士岗位。
  (三)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参照二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3年以后,所有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人员,各单位须做好分流转岗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各卫生单位要建立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浦东新区科教兴医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要求,重视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培养,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为完成在职学历教育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指导,通过各种合法途径,鼓励卫技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临床、医技、护理、公共卫生、卫生管理专业的大专、本科学历班,在职研究生课程及学位的学习。
  (三)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和考核,强化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单位的不规范做法。
  (四)我局将创造条件,积极与大专院校合作,以多种形式办学,开设非全日制的临床、医技、护理、卫生管理等专业的大专、本科在职学历教育。具体由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负责与大专院校的联系与沟通,并积极争取市教委、市卫生局对于在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扩大招生计划的支持。
  (五)通过在职学历教育获得与在职专业相应的大专和本科学历者,学费由政府、单位、个人按1:1:1比例承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学费由政府、单位、个人按1:2:7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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