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鹰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8年12月17日
各区(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各公办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中共鹰潭市委 鹰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智慧新城”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发[2017]21号)和《江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赣卫体改字[2017]17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鹰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鹰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试行)
为大力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我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确保远程医疗服务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分类分项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推动远程医疗全域覆盖,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有效降低各级公立医院远程医疗运行费用,确保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远程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益性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设覆盖全体人民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有效保障全体人民健康。
(二)强化控费
根据临床实际和控费要求,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大幅度降低远程医疗费用。将符合条件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合理受益
按照“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制定有利于充分调动积极性、有利于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远程医疗服务绩效分配机制。
三、服务项目及价格
(一)规范项目
远程会诊类项目: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远程诊断类项目: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二)规范价格
1.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为国家、省、市、县、乡、村六级。以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确定本的远程医疗服务实际执行价格。
2.远程单学科会诊及远程多学科会诊的受邀方为国家级医疗机构时,以受邀方所在地发改委确定的项目价格为准;鹰潭市人民医院、鹰潭市中医院、解放军一八四医院作为远程医疗受邀方时执行市级远程医疗服务价格;鹰潭市人民医院铁路分院、鹰潭市妇幼保健院作为远程医疗受邀方时执行县级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对乡镇、社区医疗机构或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执行价格县级远程医疗服务价格;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对村卫生室提供远程会诊服务时执行价格为10元/次。
3.各级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诊断服务,执行邀请方医疗机构对应的项目价格。
4.远程会诊项目价格按照“精准测算、保本运营”的原则,适当考虑医务人员劳务费用及运行维护的最低成本后制定。远程会诊项目价格包含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施及其运维(含软件维护升级、硬件维修更新)所需投入。远程诊断项目按照现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中对应的诊断项目价格收取,不在另行收取远程医疗费用。
远程医疗服务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附表。
四、共建共享分配机制
参与鹰潭市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的主体有:鹰潭市及所属区(市)两级政府、鹰潭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社会第三方,其中社会第三方为平台的主要投资方、建设方和运维方。平台的使用方包括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在内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其中发起远程医疗的基层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开展远程指导的医疗机构为受邀方。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邀请方统一收取,按共建共享的原则分配,主要用于补贴医务人员劳务支出和平台的运维和升级改造。
五、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
依据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将本方案涉及的符合条件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鹰潭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市委、市政府远程医疗服务全市覆盖重大决策惠及民生、利于基层的重要意义,扩大远程医疗的影响,推动远程医疗的广泛使用。
(二)加强领导、协作配合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方案试行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通过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并按照分配机制落实本机构费用清算及补贴制度,确保远程医疗服务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