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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甲巯咪唑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3

发文字号

渝卫药[20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3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甲巯咪唑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

渝卫药[2014]1号

2014年1月23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巯咪唑采购配送工作的函》(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14]3号)精神,2013年7月以来,针对甲巯咪唑供应不足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积极协调甲巯咪唑原料生产企业--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和制剂生产企业--北京燕京药业有限公司组织安排生产,甲巯咪唑生产供应取得进展,已基本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为保障我市甲巯咪唑正常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及各区县采购联合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至少1家药品配送企业(我市已与北京燕京药业有限公司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名单见附件)配送甲巯咪唑,如本单位或本地区已选定的配送企业均未在上述名单中,要主动要求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或更换配送企业,保障甲巯咪唑供应。

  二、各药品配送企业要积极与北京燕京药业有限公司(网站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3NJ6XC553MVYGG55N/,订货电话:010-65763930、65767987)取得联系,建立配送关系,组织货源,储备药品,保证此药品及时供应,避免出现缺药情况。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合理用药,优先使用国产甲巯咪唑。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药交所平台采购环节,防止企业蓄意囤货抬高价格。

  附件:我市已与北京燕京药业有限公司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名单

序号配送企业名称
1国药控股重庆南川有限公司
2重庆善若医药有限公司
3重庆科瑞康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4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
5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6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7重庆鼎洲医药有限公司
8重庆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9重庆天瑞医药有限公司
10重庆赛力君安医药有限公司
11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
12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药贸易中心
13重庆康济跃洪药业有限公司
14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医药有限公司
15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
16重庆市太乙堂药业有限公司
17重庆维尔康医药有限公司
18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
19重庆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20奉节县泰和祥医药有限公司
21重庆诚建医药有限公司
22重庆市泰达医药有限公司
23重庆宸曦堂药业有限公司
24重庆长圣医药有限公司
25重庆富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6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27重庆市万州区金吉祥亚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8重庆科瑞鸿宇医药有限公司
29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30重庆桐君阁丰合药业有限公司
31重庆平川医药有限公司
32国药控股重庆云阳有限公司
33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
34国药控股重庆万州有限公司
35重庆三康医药有限公司
36重庆百水生医药有限公司
37国药控股重庆有限公司
38重庆渝诚医药有限公司
39重庆市江岸医药有限公司
40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41重庆科渝药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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