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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8

发文字号

沪卫办监督[2011]0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监督[2011]002号

2011年4月28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 2011 年 5 月1日起施行。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1 号,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做好本市贯彻《实施细则》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细则》开展学习,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督促公共场所自觉履行《实施细则》,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为《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许可范围,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自5月1日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启用新版《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严格按新版许可证格式完整打印各项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除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等申请材料。

  三、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能力、卫生监测队伍建设,并根据《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组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完成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2、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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