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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31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2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31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府办[2009]210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琼发[2008]4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各项涉农政策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现就在各项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结扎家庭,以下简称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利益导向的作用,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各项涉农政策的一致性,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涉农工作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工作要求。农村“两户”为我省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贡献。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涉农惠农政策时,要对农村“两户”实行优先优惠,确保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农村“两户”除享受计划生育的专项奖励扶助外,还应优先优惠享受各项惠民强农政策。
  (一)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具体要求。
  教育部门:继续落实好农村“两户”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时加分照顾的政策。优先录取农村“两户”子女参加政府资助的涉农专业学习和培训,优先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在全省实施的教育扶贫移民工程中,农村“两户”子女优先就读各市、县“思源实验学校”。
  民政部门: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确保将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两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救灾救济、临时困难救助、五保户供养工作中,对农村“两户”给予重点倾斜;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对农村“两户”夫妇和子女在大病救助标准基础上给予适当照顾。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配套资金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录取农村“两户”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校;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子女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优先给以安排劳务输出;优先录用农村“两户”子女在公益岗位就业。对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凡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切实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农村“两户”的优惠政策。农村“两户”夫妇除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外,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的专项奖励扶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农村“两户”房屋改造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并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优惠。
  农业部门:在能繁母猪、良种补贴、生猪保险、农机购置补贴等惠民强农政策中,优先照顾和帮扶农村“两户”。
  卫生部门:农村“两户”在县、乡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结扎证》、《二女上环证》等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优先入住惠民医院病床。
  扶贫部门:对农村“两户”实施扶贫政策,对贫困农村“两户”实施重点扶持。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子女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在安排发展致富项目的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对农村“两户”给予适当照顾,确保农村“两户”有相对稳定的增收项目。
  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做好与省直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和协调,共同协商制定各项涉农政策具体实施中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方案;及时调查摸底、汇总确认享受优先优惠政策的农村“两户”名单,提交各相关部门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二)市、县(区)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具体要求。
  在落实各项涉农惠农政策工作中,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对农村“两户”实行优先优惠。在按人口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分享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由同级财政出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两户”父母及子女缴纳其个人承担的参合金。同时,要继续充实完善已出台的对农村“两户”的优先优惠政策,并与各项涉农政策相互衔接,始终体现对农村“两户”的优先优惠待遇。

  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制定和落实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亲自抓、负总责;要将其摆上重要工作议程,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各市、县政府要将各项涉农惠农政策对农村“两户”的优先优惠纳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已出台的涉农惠农政策,凡没有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的,要重新修订、完善,要具有可操作性。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把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各市、县和各相关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确保已经出台的优先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村“两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分析查找原因,限期落实到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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