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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2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1年8月12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工作已经展开,为做好投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务必高度重视投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切实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本地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依法严格审查,如实开具证明材料。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开具证明:
  (一)2009年8月10日至今,国家局和省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中,有生产假药、劣药记录的;
  (二)2009年8月10日至今,本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生产假药、劣药记录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开具证明:
  (一)2009年8月10日至今,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GSP证书的;
  (二)2009年8月10日至今,被国家局和省局质量公告,有经营假药、劣药记录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属本情形的,请提供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处罚机关证明);
  (三)因违法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被国家局及有关部门通报,或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的行为。

  四、各市(州)局根据本地监管情况,对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省局稽查处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审查,并对总体审查意见负责。

  五、申请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并具有在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基本药物的记录。

  六、请各市(州)食品药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监管情况的汇总,并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审查企业投标资质,如实开具有关证明文件。对审查不严格、不按标准审查、违规出具证明的,省局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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