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25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安[2008]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5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

赣食药监安[2008]15号

2008年1月25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通知有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决定于2008年1-4月在全省范围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有关内容及要求详见 “江西省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附件1)。

  二、严格控制购用麻黄碱原料药的审批及严格核查经营、购买麻黄碱单位的资质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全省暂停受理审批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生产所需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对上述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办理麻黄碱《购用证明》时,年审批量要控制在本年度前3年购用量年均值以下。对已有一年以上未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再次申购的,应报请设区市公安机关(樟树市的企业报樟树市公安机关)进行协查,公安机关必须在2日内对购买方和采购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部门主管禁毒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按照所附“麻黄素购用证明审批程序” (附件2)的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履行相关职责,规范并控制好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行为。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严格按《通知》要求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督促麻黄碱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通知》要求查验购买方资质;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生产、经营麻黄碱及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协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可疑的麻黄碱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麻黄碱原料药的销售流向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掌握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数据
  麻黄碱原料药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原料药经营、使用情况(见附件3、4),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同级公安局(樟树市向樟树市公安局)备案。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将汇总情况连同企业统计表一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

  四、履行职责,分工协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异常情况通报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麻黄碱审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对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立案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从预防毒品犯罪、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麻黄碱的监督工作。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