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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2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6]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2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84号

2016年6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工作部署,突出工作重点,健全监管体制,强化基层基础,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推进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现将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基层基础和监管机制建设
  (一)加快乡镇站建设,保持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单独设置,人员到位率95%以上,全部力量用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5]38号),重点落实基层站执法车辆的基本需要,30%以上的乡镇站达到国家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本地区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等实际情况,统筹合理选配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县级财政统筹保障协管员补助经费。
  加快建立县级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进一步强化专业打击刑事犯罪力量。
  (二)加快市县食品检测检验能力建设,严格实施中央投资的市县检测检验能力建设项目(11个设区市和古交市、孝义市),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市级食品检测检验机构完成食品重点品种主要参数的扩项认证。已设立食品检测检验机构的县,要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场所、设备和人员;尚未设立食品检测检验机构的县,要尽快落实检测检验机构。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各级政府要落实专项检验经费,保障检验检测责任落实。
  (三)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健全完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的要求,维护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仅限于县级。已实行“三合一”的县,须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确保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职责,做到内设机构不减少、监管力量得到加强。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四)严格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形成一批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地域品牌。
  (六)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落实国务院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措施,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三、开展突出问题综合整治
  (七)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加强对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食醋、食用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以及地方特色产品、清真食品等重点品种监管,严厉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生产加工等突出问题。
  (八)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食品、互联网食品经营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严厉整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等问题。
  (九)加强行刑衔接,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经营走私冻品、加工销售病死畜禽、非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强化部门间、区域间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调;加强涉案物品处置、涉案物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出具专家组意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惩行业“潜规则”。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量化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快捷追溯体系。食品生产环节围绕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食醋、食用盐、清真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重点在食品批发企业、大型超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保健食品专营店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在肉、菜、乳等重点品种全程追溯体系建设上取得重要进展。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机制,健全企业信用电子档案,开展信用分类动态管理。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十三)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监督抽检为辅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推行基层监管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的“四化”监管模式,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日常监管能力。
  (十四)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监管信息化平台和业务系统,加强省、市、县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应用,实现监管信息可共享、监管过程可追溯,提升监管效能。
  (十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整合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数据,加强分析研判评估,完善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加强应急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
  (十六)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建设,落实举报奖励措施,激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企业组建食品安全企业协会。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把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相关课程。
  (十七)加大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力度,首批创建的市、县要对照创建标准,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创建工作,达标的授牌奖励,不达标的约谈通报。
  (十八)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成立全省食品安全专家组,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专家应询、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修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十九)完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增加考核权重,加大考核力度,将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地方绩效考核、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之中,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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