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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4

发文字号

沪价商[2007]0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沪价商[2007]015号

2007年11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所列企业生产的相同品名、剂型药品,未列明其他规格的,请经营者及时反馈以便补充公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要报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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