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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9-16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械[2011]425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废止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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