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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恶性肿瘤异地就医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14

发文字号

大人社发[2018]2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1

颁发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恶性肿瘤异地就医起付标准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235号

2018年5月14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恶性肿瘤患者的异地治疗费用负担,决定对恶性肿瘤参保患者转诊异地化疗起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诊异地恶性肿瘤患者术后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不再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进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的,而选择继续住院进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如果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恶性肿瘤患者年度内跨统筹地区接续化疗的,在接续化疗地须重新负担住院起付标准。

  二、转诊异地患者在门诊日间病房化疗(不含姑息化疗、中药制剂生物序贯性化疗和提高免疫力的综合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各类参保人员转诊异地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医疗费用报销等参照参保人员转诊异地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诊异地住院化疗患者在就医地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时重复负担起付标准的,可按照转诊异地审核报销有关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在2018年7月1日及以后出院结算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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