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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区县基层医疗机构扩大基本医保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01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区县基层医疗机构扩大基本医保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7号

2016年2月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近日,市卫生计生委陆续下发了对宁河区、静海区、蓟县扩大基层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的批复,同意扩大三区县基层医疗机构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范围。为配合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转诊”体系的建立,经研究,将扩大试点区县基层医疗机构糖尿病和高血压药品报销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区县的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品进行支付管理:
  (一)在市卫生计生委批准扩大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范围内;
  (二)在我市现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2016年版》报销范围内;
  (三)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应在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
  (四)治疗高血压的西药应属利尿药、β受体阻滞剂、钙拮抗剂(CC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ARB)范围;中成药应在功能主治中明确说明具有降压效果。

  二、支付标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参照社区基本药物管理模式,对符合上述范围的药品,实行零差率标准支付。

  三、支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管理上述药品的支付范围、标准、销售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将拟纳入支付的药品范围和标准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试点范围以外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不得支付。
  市医保监督所应加强对于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杜绝过度使用、诱导使用,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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