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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8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15]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5-1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修订稿)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15]71号

2015年5月18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4号,2012年12月26日)中关于“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的要求,并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委组织对 2011年原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的《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修订稿)》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修订稿)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如下: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休闲健身场所、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有关概念及范围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足疗、保健项目,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不包括医疗美容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网吧和儿童游乐场所。
  (六)休闲健身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室内场所。不包括设有观众席的场所。
  (七)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包括婴幼儿(0-6周岁)游泳场所。
  (八)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场所。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及以租赁柜台(摊位)且柜台(摊位)业户以独立经营模式开展各类销售行为的商场。
  (九)候诊室,指区、县级以上医院(含区、县级)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
  (十)未对其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作出调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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